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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客攜帶免稅菸酒至自營商店販售是否違法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6.02.27. 臺財庫字第09603019560號(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96年2月27日
    主旨:承詢有關旅客攜帶限量內免稅菸酒入境,嗣後將該菸酒陳列於自己經營商店架上意圖
       販售,上開行為是否已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7條規定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12月27日府財菸字第0950255019號函。
     二、按本部90年12月31日台財庫第0900351445號令,於許可旅客依上開規定攜帶進口之菸
       酒時,可認為其屬附有條件之行政處分,即以進口後不得作營業使用為許可進口之條
       件,倘該旅客有違反此規定之情事發生時,由於條件成就,將致使原有之進口許可為
       無效。是以,該酒品即因進口許可之喪失,而成為菸酒管理法第 6條規定之私菸酒,
       並得依同法第47條規定以私菸酒論處。
       〔依財政部 98.05.07. 臺財庫字第 09803054670號函發布,自98年 5月 7日停止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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