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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違反商品檢驗法規定可否適用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十一條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72.10.20. 經商檢字第427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2年10月20日
    依照商品檢驗法第十二條規定命令停止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之商
    品,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廠場受處分達三個月後,其處分原因消滅且無
    其他不法情事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恢復產製,命令停止產製係屬暫時性之處分,受停止生
    產、製造之廠場自無適用「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十一條規定之處,請查照。(經濟部72.1
    0.20. 經商檢字第四二七0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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