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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處人於裁處書送達前死亡,原扣留物之私酒應如何處置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6.07.16. 台財庫字第09600297590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7月16日
主旨:有關受裁處人於裁處書送達前死亡,原扣留物確屬菸酒管理法所稱之私酒,其就應如
何處置疑義乙案,請參照法務部意見處理,復請查照。
說明:復 貴府96年 5月25日屏府財金字第0960103205號函,並依法務部96年 7月 9日法律
字第0960022266號函辦理。
附件: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96年07月09日法律字第0960022266號
主旨:有關受裁處人於裁處書送達前死亡,原扣留物確屬菸酒管理法所稱之私酒,其究應如
何處置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96年 6月 6日台財庫字第 09600239290號函。
二、查 貴部前所詢有關受裁處人於裁處書送達前或送達後死亡,該行政處分是否有效及
原扣留物應如何處置等疑義乙案,本部96年 5月9 日法律字第0960010498號函復略以
:「…。本件疑義所涉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及第58條規定所為沒入之裁處,雖係兼具
有維護公共利益、菸酒市場秩序及符合照顧國民健康之作用與目的,惟仍具有對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制裁之性質。倘該沒入處分送達前,相對人即已死亡者,參照前開
說明二所述,因該沒入處分尚未生效,依行政罰法第40條第 1項前段規定…扣留物自
應發還之。…。」(上開函說明三參照)準此,該沒入處分既未生效,原扣留物所有
權仍屬原欲處分之相對人所有,雖相對人已死亡,惟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
自繼承開始時,原則上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是以,本件原扣留
物自應發還該相對人之繼承人。
正本:財政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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