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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因應選舉將屆,配合查調賄選事宜,金融機構應加強內部稽查,對資金流動異常情形予以通 報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8.10. 金管銀(一)字第09600317810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8月10日
    主旨:第 7屆立法委員選舉暨第12屆總統副總統選舉將屆,為配合檢調機關查察賄選工作,
       請切實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說明:
     一、金融機構對於新台幣 100萬元以上之現金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應切實依「洗錢防制
       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洗錢防制法第八條授權規定事項」、「銀行防制洗錢應
       注意事項範本」及各金融機構訂定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等規定,加強辦理。
     二、金融機構稽核單位應要求營業單位,倘發現符合客戶交易符合,銀行防制洗錢應注意
       事項範本所定之疑似洗錢交易表徵,須即時向稽核單位通報;經稽核單位查證確有異
       常者,應主動儘速通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並副知本會。金融機構稽核單位
       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內部稽核重點:
      (一)營業單位庫存現金有無異常變化。
      (二)對大額提領現金登記情形及疑似洗錢通報,是否依規定辦理。(三)客戶調度現
         金有無異常情形(如現金提領大量要求小面額之鈔券等)。
      (四)對大額新貸、冒貸或以原擔保品重估增貸,及有無分散借款,集中使用情事加強
         查核,並暸解該等授信案與候選人有無關係。
     三、對於檢警調單位所需調閱查察賄選相關資料,請金融機構配合及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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