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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石工廠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處理規定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73.04.05. 建一字第3287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3年4月5日
查修正水利法第七十八條第一、三款規定,禁止在行水區內擅採砂石
,堆置砂石或傾倒廢土,或在行水區內建造、堆置、挖取等足以妨礙水流之行為。又查臺灣
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禁止在河川行水區域或堤防預定線上施設工廠,房屋
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建造物。另經濟部七十年一月十七日經七0工0二九五五號公告略以
:申辦工業人在河川區域外申請碎石加工廠設立許可,如在申請地址鄰近未取得土石採取許
可或無砂石原料供應者,應不得設立,以防止盜採砂石,而影響河防安全。(臺灣省政府建
設廳73.4.5. 建一字第三二八七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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