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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金融機構依規定對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免確認客戶身分、留存紀錄及申報,應僅
限於現金存入,不及於提款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96.10.15. 銀局(一)字第09600430420
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主旨:所詢「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第 3點第 2項規定是否及於相關帳戶於該金
融機構之「提款」疑義一案,本局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6年 9月 6日儲字第0960700071號函。
二、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第 3點第 2項規定之文義解釋,有關大額通貨
交易申報義務及確認客戶身分之免除規定,僅限於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加
油站、醫療院所、交通運輸業及餐飲旅館業等非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之經常或例行
性之現金「存入」交易,不及於「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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