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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會主管法規中關於直 轄市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11.23. 金管銀(一)字第096004525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會主管法規中關於直
    轄市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 96.11.23. 金管銀(一)字第0九六00四五二五九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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