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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金融機構依據FATF對伊朗之公開聲明及實施聯合國安理會1737號決議金融制裁措施之準則
,加強對與伊朗相關之客戶審查與交易監視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12.25. 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4040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主旨:轉知「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96年10月11日呼籲伊朗加強其洗錢
防制與反恐機制之公開聲明、及96年10月12日發布實施聯合國安理會1737號決議金融
制裁措施之準則各一份,請速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會96年 4月27日金管銀(一)字第 09600167590號函諒達。
二、依據旨揭FATF對伊朗之公開聲明及實施聯合國安理會1737號決議金融制裁措施之準則
,請 貴行(公司、中心)加強對與伊朗相關之客戶審查與交易監視,如發現聯合國
安理會1737號決議管制名單所列之組織或人員之交易,或其等為最終受益人之交易,
應依「洗錢防制法第八條授權規定事項」列為疑似洗錢交易,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
報,並請副知本會。
(註: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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