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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召開研商「特約商店刷卡金額大小而拒絕持卡人刷卡消費之消費者保護相關事宜」會議 ,依該會議結論(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研議事項乙案 發文機關: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97.04.01. 全信字第0921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4月1日
    主旨:有關 貴會97年 3月 3日召開研商「特約商店刷卡金額大小而拒絕持卡人刷卡消費之
       消費者保護相關事宜」會議,依該會議結論(一)本會應研議事項乙案,經研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會97.3.4消保官字第0970001947號函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3.7金管
       銀(四)字第 09700094280號函辦理。
     二、有關研議收單機構對特約商店因刷卡金額大小而拒絕信用卡持卡人刷卡消費之處理原
       則如后:
      (一)各收單機構應對所屬特約商店加強宣導不得因刷卡金額大小而拒絕信用卡刷卡消
         費。
      (二)各收單機構對持卡人申訴所屬特約商店因刷卡金額大小而拒絕信用卡刷卡消費案
         件,應負責查明及妥善處理,倘查證屬實,以書面勸告之,如再接獲持卡人申訴
         ,經查證屬實及書面再次勸告無效者,該收單機構應與該特約商店解約,並將其
         登錄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解約原因:商店違約-拒絕簽帳),供各收單機構參
         考。
      (三)各收單機構與其所屬特約商店契約中,應明訂因刷卡金額大小而拒絕信用卡刷卡
         之解約條款,並應加強宣導本處理原則。
     三、本案業經97年 3月20日本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業務組及風險組97年第 1次聯合會議核
       議通過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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