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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四十二條,關於河川使用行為之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73.11.07. (73) 經水字第43210號
發文日期:民國73年11月7日
主旨:貴局函請釋示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四十二條,關於河川使用行為之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七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七三水政字第四九0三五號函。
二、河川行水區域線以政府公告者為準,未經公告者,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四十二條
規定認定之,水道治理計畫線未經公告前,係屬政府內部計畫作業,為防止土地投機
,應慎密進行;水道治理計畫線公告後,始適用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而公告之治
理計畫線在行水區域線內,該行水區域線未撤銷前,仍以該行水區域線為準;又公告
之治理計畫線超出行水區域線,則應涵蓋該超出部分在內。三、本案所述土地座落既
未在省府公告之河川區域線內,亦未在已公告之朴子溪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內,其間土
地本部同意省府法規會之意見,不宜適用水利法予以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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