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工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示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四十二條,關於河川使用行為之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73.11.07. (73) 經水字第43210號
    發文日期:民國73年11月7日
    主旨:貴局函請釋示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四十二條,關於河川使用行為之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七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七三水政字第四九0三五號函。
     二、河川行水區域線以政府公告者為準,未經公告者,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四十二條
       規定認定之,水道治理計畫線未經公告前,係屬政府內部計畫作業,為防止土地投機
       ,應慎密進行;水道治理計畫線公告後,始適用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而公告之治
       理計畫線在行水區域線內,該行水區域線未撤銷前,仍以該行水區域線為準;又公告
       之治理計畫線超出行水區域線,則應涵蓋該超出部分在內。三、本案所述土地座落既
       未在省府公告之河川區域線內,亦未在已公告之朴子溪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內,其間土
       地本部同意省府法規會之意見,不宜適用水利法予以限制使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