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由原來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調整為新台幣三百萬元 發文機關:中央銀行發文字號:中央銀行 97.10.07. 台央業字第09700482680號(廢止)發文日期:民國97年10月7日 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台幣三百萬元整,自即日施行至98年12月31日止〔依中央銀行 100.04.28. 台央業字第 10000201581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