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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調整金融機構存放中央銀行活期性存款及定期性存款之準備金乙戶利率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1.03. 臺央業字第0970053369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1月3日
主旨:自本(97)年 11 月 3 日起,調整金融機構存放本行之準備金乙戶(法定準備額之
55%)利率為:源自活期性存款之準備金乙戶餘額給付年息0.374%,源自定期性存款
之準備金乙戶餘額給付年息 2.423% ,請 查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
11.03. 臺央業字第0九七00五三三六九號令)
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轉
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
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
外匯局、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法務室、資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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