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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央銀行法第21條,公告中央銀行重貼現率、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短期融通利率調整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1.10. 臺央業字第097005403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主旨:公告本行重貼現率以及其他融通利率調整事項。
依據:中央銀行法第21條。
公告事項:本行重貼現率、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短期融通利率分別由年息 3.0% 、3.375%、
5.25% ,調整為年息 2.75%、3.125%、5.0%,自97年 110日起實施。(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1.10.臺央業字第0九七00五四0三六號令)
正本:張貼本行電子公布欄
副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轉發)、農漁會(
請全國農業金庫轉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
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
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
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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