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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告調整中央銀行重貼現率、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短期融通利率為年息 1.5%、1.875%、3.75%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1.07. 臺央業字第098000677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月7日
    主旨:公告本行重貼現率以及其他融通利率調整事項。
    依據:中央銀行法第 21 條。
    公告事項:本行重貼現率、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短期融通利率分別由年息 2%、 2.375% 
         、4.25%,調整為年息 1.5%、 1.875%、3.75% ,自 98 年 1 月8 日起實
         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1.07. 臺央業字第0九八000六七七
         三號令)
    正本:張貼本行電子公布欄
    副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轉發)、農漁會(
       請全國農業金庫轉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
       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
       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
       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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