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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金融機構存放中央銀行準備金乙戶利率,活期性存款調整為年息 0.2%、定期性存款調整為 年息 0.921% 發文機關:中央銀行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 98.01.09. 臺央業字第09800069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月9日
    主旨:自本(98)年 1月 9日起,金融機構存放本行之準備金乙戶(法定準備額之55%)利
       率,源自活期性存款部份調整為年息 0.2%,源自定期性存款部份調整為年息 0.921
       %,請 查照。(中央銀行98.01.09. 臺央業字第0九八000六九一0號函)
    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轉
       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
       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
       外匯局、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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