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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八十二條之罰鍰清繳執行程序與訴願法第二十三條前項規定適用釋疑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74.02.15. (74) 經水字第06590號
    發文日期:民國74年2月15日
    按水利法施行細則係依水利法第九十八條所特別委任訂定之行政命令,在不逾越及違反母法
    具同等之效力。而訴願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其立法意旨在防止行政救濟撤銷原處分,發生無
    法回復原狀之困難。次就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八十二條,係為補充水利法第九十六條之執
    行程序,依條文規定,「受罰人於罰鍰裁決確定後,受罰人應於二十日內將罰鍰繳清。逾期
    經限期之書面催告而仍不清繳者,依本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其所謂「
    裁決確定後」,指行政救濟程序終結而言,並須經限期之書面催告,本案水利法及其施行細
    則既有「罰鍰案件確定後」之規定,原處分機關在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前似無移送法院強制執
    行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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