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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場申請用電疑義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建設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建設 74.04.15. 建廳水字第14133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4月15日
一、復 貴會74.5.7. 省砂石聯霖字第0二三號函。
二、查土石採取規則第三條所稱土石採取場係指採掘、儲運、碎解及洗、選土石作業之場
所,上列土石採取場座落於河川區域內者除採掘場(以隨採隨運離之採取作業方式為
限)外,其餘儲運、碎解及洗、選土石作業場所,依據水利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禁止設
置,縣市政府自不得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
三、土石採取場座落在河川區域以外,且其碎解及洗、選土石作業場所符合工廠設立登記
規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要件者,應依照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申辦工廠設立許可後,再
向臺灣電力公司申請供電。
四、前開在河川區域內以隨採隨運離之採取作業方式之採掘場及在河川區域外未達工廠設
立登記規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要件者,土石採取人於取得縣市政府核發之土石採取場
登記證後可比照礦場用電申請辦法得據以向臺灣電力公司申請接配電。(臺灣省政府
建設 74.04.15.建廳水字第一四一三三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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