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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製作保險商品宣導品及招攬廣告時,應遵守商品標示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明定揭露之重
要消費資訊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98.08.12. 保局(理)字第09802150100
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8月12日
主旨:鑒於商品標示係商品標示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明定揭露之重要消費資訊,為符法制,
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製作保險商品宣導品及招攬廣告時,應依上述相關規定標示重要
資訊,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98年 8月 4日金管秘字第 09800013824號函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8年
7月29消保督字第0980006882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所屬會員公司除應恪遵旨揭法令及貴公會所訂「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相關規定
外,並應確保為所屬會員公司招攬保險業務之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比照辨理,俾
提供消費者正確之保險商品資訊,同時維護保險業之專業形象。
正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副本:中華民國保
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
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
地震保險基全、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本局市場管理組、本局政策保險組(以
上均含附件)
附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8.07.29 消保督字第0980006882號函
主旨:鑒於商品標示係商品標示法及消保法等明定揭露之重要消費資訊,敬請貴機關轉知所
屬,製作之相關宣導品,應依上述相關規定標示重要資訊,以符法制,請 查照。
正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文通部、蒙藏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
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
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
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中央選舉
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往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
院客家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
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
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
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
副本:本會企劃組、本會督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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