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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域內以隨採隨運離採取方式作業,不得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74.07.15. (74)建水字第141332號
發文日期:民國74年7月15日
主旨:貴會建請臺灣電力公司准憑縣市政府核發之土石採取場登記證予以配接用電一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74.5.7 省砂石聯霖字第0二三號函。
二、查土石採取規則第三條所稱土石採取場係換採掘、儲運、碎解及洗、選土石作業之場
所,上列土石採取場座落於河川區域內者除採掘場(以隨採隨運離之採取作業方式為
限)外,其餘儲場、碎解及洗、選土石作業場所,依據水利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禁止設
置,縣市政府自不得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
三、土石採取場座落在河川區外,且其碎解及洗、選土石作業場所符合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要件者,應依照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申辦工廠設立許可後,再向臺
灣電力公司申請供電。
四、前開在河川區域內隨採隨運離之採取作業方式之採掘場及河川區域外未達工廠設立登
記規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要件者,土石採取人於取得縣市政府核發之土石採取場登記
證後可比照礦場用電申請辦法得據以向臺灣電力公司申請接配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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