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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石採取場座落在河川區域外之碎解及洗選土石作業場所,其符合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二條 第一項規定要件者應責由土石採居人申辦工廠設立許可後始得憑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請供電 發文機關:台灣省政府建設廳
    發文字號:台灣省政府建設廳 74.07.15. 建水字第141332號
    發文日期:民國74年7月15日
    主旨:土石採取場座落在河川區域外之碎解及洗選土石作業場所,其符合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要件者應責由土石採居人申辦工廠設立許可後始得憑向台灣電力公
       司申請供電。
    說明:
     一、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時,應請依土石採取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確實查核其土
       石採取場之設施是否與所提計畫符合。
     二、在河川區域內除以隨採隨運離採取作業方式之採掘場外,其餘儲運,碎解及洗、選土
       石作業場所,因違反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不得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
     三、土石採取場座落在河川區域外之碎解及洗、選土石作業場所,其符合工廠設立登記規
       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要件者,應責由土石採取人申辦工廠設立許可後始得憑向台灣電
       力公司申請供電,不得憑土石採取場登記證申請供電,符合上開要件者,貴府於核發
       土石採取場登記證時應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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