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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函轉消費者反映契約變更後金融機構未給與更改後
契約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7.09. 金管保理字第0990010855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7月9日
主旨:關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函轉消費者反映契約變更後金融機構未給與
更改後契約乙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99年 7月 1日消總企字第0990000129號函辦
理。檢附來函影本乙份供參。
二、就消費者要求給與變更後契約之案件,本會並未同意保險公司得以不給與之方式處理
,請轉知所屬會員針對此類案件應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立場予以妥處。
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中華民國99年 7月 1日
消總企字第0990000129函
主旨:茲覆貴會 99.06.22 保局(理)字第 09900094870號函。
說明:
一、本會係以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消費者資訊為宗旨之公益基金會。
二、消費者所反應之公司,記錄為「○○人壽金控公司」,另外,消費者不願意提供其聯
絡方式予本會,故本會亦無消費者之連繫管道,因此詳細之狀況如前次函文內容。
三、上次函文內容如下:消費者與金控公司變更契約條文後,金控公司未給予更改後契約
,並表明「保險局」及「金管會」都同意不用給予消費者更改後的契約;且於消費者
再向立法委員陳情後,金控公司才給予消費者更改後的契約,此種作法明顯對消費者
不公平,令消費者無法知悉更改後的契約內容。
四、就前述狀況,消基金籲請貴會提出為何有不用給予消費者更改後契約之狀況,如非貴
會同意,亦應糾正業界此一做法,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為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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