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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對於拒賠之案件,應以書面述明拒賠之理由、依據之契約條款及相關法規等,俾提供
消費者瞭解,以杜爭議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8.18. 金管保理字第0990211946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8月18日
主旨:保險業對於拒賠之案件,應以書面述明拒賠之理由、依據之契約條款及相關法規等,
俾提供消費者瞭解,以杜爭議,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說明: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99年 7月 5日消總企字第 099000011
41號函辦理。
正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副本: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財團法人保險事業
發展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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