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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公開發行公司辦理下列法令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應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一)股權資訊:「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 事項要點」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2.08. 金管證發字第0990041685號令(廢止      )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2月8日
     一、公開發行公司辦理下列法令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應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一)股權資訊:「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
       事項要點」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二)庫藏股:「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三)財務資訊及內部控制:「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五條、第七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
         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
         及專業進修辦法」、「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四)募集發行及私募:「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券處理準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外國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
         項準則」、「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公開
         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
         則」及「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變更應注意事項」。(五) 
         公司治理:「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公開發行公司
         董事會議事辦法」。
     二、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前項應公告申報事項,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所訂「公開
       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之作業規範辦理。
     三、目前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為「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ii.twse.com.
       tw)。
     四、為維護傳輸資料之安全及正確性,公開發行公司應取得網路認證。
     五、公開發行公司已依第一點規定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除下列項目尚須
       辦理書面申報及抄送相關單位外,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一)須向本會辦理書面申報項目:
         1.庫藏股申報作業:「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
          五條之應行申報事項。
         2.公開收購申報作業:「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
          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之應
          行申報事項。
         3.取得股份申報作業:「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
          點」第五點及第六點之應行申報事項。
         4.財務報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及第一、三季)及財務預測。
      (二)書面抄送相關單位之項目及抄送單位:
         1.財務報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及第一、三季)及財務預測:抄送證交所、櫃買
          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及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券商公會)。
         2.年報:抄送證交所、櫃買中心、證基會及券商公會。
         3.公開說明書:抄送證交所、櫃買中心、證基會及券商公會。
     六、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一字
       第0九一000三六三九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8.06. 金管證發字第 10400293346號令發布,自10
       4 年 8月 6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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