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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自 100.05.01實施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履約保證機制,金融機構及 信託業者配合辦理「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及「價金信託」作業需要,應 妥善規劃預售屋買賣之權利與義務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5.19. 金管銀票字第100001586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5月19日
    主旨:關於內政部為推動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以及因應業者辦理「不動產
       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及「價金信託」作業需要,建議金融機構及信託業
       者配合辦理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00年 5月 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00043762號函辦理,檢附該函文影像
       檔。
     二、鑑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履約保證機制已於 100年 5月 1日實施,為落實消費者
       權益保障,請轉知所屬會員旨揭內政部之建議,並應就相關業務之辦理,妥善規劃預
       售屋買方、賣方及金融機構相互間權利與義務,以避免消費爭議。
    正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成)、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本:內政部 100.05.06.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43762號函
    主旨:為因應業者辦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
       還之保證」、「價金信託」作業需要,請貴會惠予督促金融機構及信託業者配合辦理
       ,俾利推動該項政策,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100年 4月29日中市建開商字第 177號函辦理。
     二、預售屋買賣交易糾紛時有所聞,過去屢有發生交屋前建商倒閉,消費者已支付價金,
       求償無門的情事。為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本部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依消費者
       保護法第17條之規定,將履約保證機制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於99
       年 8月16日辦理公告,給予業者 8個月的準備期間,訂於 100年 5月 1日生效。亦即
       自 5月 1日起,建商所提供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載明履約保證條款,其保證方
       式共有 5種,包括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公
       會連帶保證等,其中「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受託
       單位為金融機關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為順利執行該項政策,爰請貴會惠予督促
       所管配合辦理。
    正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臺中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建築區建築路 693
       號 4樓)、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建築路 0段29號 8樓
       )、本部地政司(中)(中動產交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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