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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純海水養殖,水利主管機關無權核發水權或免為水權登記之證明,惟其引水等設施屬水
利法第四十六條所指之建造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76.07.14. 水司字第047號
發文日期:民國76年7月14日
一、關於引用純海水,本部曾以七十四年四月二日經 (七四) 水一二七三○號函釋,
不屬於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地面水,不宜依水利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水權登記。
該項解釋之依據,主要為海洋不屬於水利法之管轄範圍,水利主管機關無權核發水權
或免為水權登記之證明。二、惟抽取海水引入陸地養殖或排放等有關設施,屬水利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引水、蓄水、及洩水建造物,其建造應經水利主
管機關之核准。業者申請「農業動力用電」時,除應領有養殖魚業執照外,並應檢具
水利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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