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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已於 100年 5月 1日實施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履約保證機制,金融 機構及信託業者應配合辦理「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相關業務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6.27. 金管銀票字第1000021551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6月27日
    主旨:關於內政部檢送「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
       價金信託』補充說明」,建議金融機構及信託業者據以辦理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00年 6月 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653號函及 100年 6月21日內授中
       辦地字第1000724773號函辦理,檢附該函文影像檔。二、鑑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之履約保證機制已於 100年 5月 1日實施,為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本會前於 100年
       5 月19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000158640 號函業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依據旨揭履約保
       證機制,配合辦理相關業務在案。為利該項政策之推動,請貴公會將旨揭補充說明轉
       知所屬會員據以辦理。
    正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成)
    副本:內政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
       會銀行局
       附件:內政部函
       中華民國 100年 6月 1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653號
    主旨:檢送「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
       補充說明」乙份,如附件,請惠予轉知並督促金融機構及信託業者據以辦理,俾利推
       動該項政策,請查照。
    正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安○
       路 0段29號 8樓)、本部地政司(不動產交易科)附件:內政部函
       中華民國 100年 6月21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773號
    主旨:為因應業者辦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
       還之保證」、「價金信託」作業需要,請貴會惠予督促金融機構及信託業者配合辦理
       ,俾利推動該項政策,請查照。
    說明:預售屋買賣交易糾紛時有所聞,過去屢有發生交屋前建商倒閉,消費者已支付價金,
       求償無門的情事。為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本部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依消費者
       保護法第17條之規定,將履約保證機制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於99
       年 8月16日辦理公告,給予業者 8個月的準備期間,訂於 100年 5月 1日生效。亦即
       自 5月 1日起,建商所提供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載明履約保證條款,其保證方
       式共有 5種,包括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公
       會連帶保證等,其中「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受託
       單位為金融機關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為順利執行該項政策,爰請貴會惠予督促
       所管配合辦理。
    正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安和
       路 0段29號 8樓)、本部地政司(中)(不動產交易科)
    附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屢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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