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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0.08.01.起,調整金融機構存放中央銀行之準備金乙戶利率
發文機關:中央銀行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 100.08.01. 臺央業字第100003664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8月1日
主旨:有關金融機構存放本行之準備金乙戶(應提準備額之55%)利率,調整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自本( 100)年 8月 1日起,源自活期性存款部分調整為年息 0.248%,源自定期性
存款部分調整為年息 1.113%。
二、有關源自外資活期存款之準備金乙戶金額,仍依據本行99年12年30日台央業字第0990
062027號函規定,全部不給付利息。
正本:本國銀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轉
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
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行外匯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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