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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配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之防制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及聯合國安全 理事會實施對伊朗制裁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8.24. 金管銀國字第100200047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8月24日
    主旨:為配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之防制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及聯
       合國安全理事會實施對伊朗制裁,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確實建立對伊朗貿易往來之金融制裁對象名單,執行控管機制。
     二、在聯合國未解除對伊朗經濟制裁前,除經本會核准外,不得與伊朗銀行新增帳戶往來
       關係。
     三、在聯合國未解除對伊朗經濟制裁前,不得在伊朗開設新分行、子行或代表人辦事處,
       且不得持有該國債券及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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