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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勒令歇業處分,不服提出訴願,可否予以公告註銷其工廠登記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77.06.29. (77)經工字第1843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7年6月29日
一、查已登記之工廠經主管機關予以勒令歇業處分,其續予公告註銷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
證,係為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但原行政處
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按職權或依訴願人之聲請,停止其執行。訴願法第
二十三條訂有明文。二、貴廳來函說明三所敘情事,似屬「不依照核定登記事項經營
」,此與說明二所引釋令及條文規定尚難符節,如該鐵工廠係經臺中市政府依工廠設
立登記規則第十九條規定予以處分, 貴廳來函說明四即有錯誤,併予說明。
三、類似案件,如有法令之釋用疑義,務請先會法規單位意見逕行處理,以免徒增公文往
返。(經濟部 77.6.29. (77)經工字第一八四三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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