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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彙整本會通函要求列入內部稽核事項,其中屬銀行局業務部分
,修正如說明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101.06.26. 檢局(銀)字第1010103890
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6月26日
主旨:貴會所彙整本會通函要求列入內部稽核事項,其中屬本局業務部分,修正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會 101年 3月26日全核字第 1011000270A號函副本辦理。
二、貴會彙整 100年底以前本會(含財政部)要求列入內部稽核事項屬本局業務部分計16
則,該等事項是否仍續列入稽核重點,說明如下:
(一)財政部92年 6月23日台財融(六)字第0920030755號函,本會於 101年 6月26日
以金管檢銀字第 10101038901號函停止適用。
(二)其餘15則通函,請依附表辦理。
附件-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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