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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所詢保險業為依法辦理放款限額控管作業,而間接蒐集「同一關係人」之個人資料並 建置相關資料庫,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8.05. 金管保壽字第102109123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8月5日
    主旨:所詢保險業為依法辦理放款限額控管作業,而間接蒐集「同一關係人」之個人資料並
       建置相關資料庫,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司 102年 6月 3日富壽放款字第1020001546號函辦理。
     二、按「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授權母
       法(保險法第 146條之 7第 1項)之立法意旨,在於為使保險業之放款及放款以外之
       其他交易合理配置,並分散保險放款之風險,其中就限額之限制在於避免保險公司因
       交易對手集中而有利益輸送之虞,並藉以降低保險公司與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
       關係企業間進行相關交易之集中度風險。
     三、為確保上開規定立意之落實,保險業為依法辦理放款限額控管作業,而間接蒐集「同
       一關係人」之個人資料並建置相關資料庫,係為執行法定及法規命令所定義務,以管
       控風險,並保障保戶權益,符合個資法第 8條第 2項第 2款「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之情形,依該法第 8條第 2項及第 9條第 2項規定,得免向當事人為告知;且符合該
       法第19條第 1項第 1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非必須經當事人書意。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副本:法務部、○○公會(代表人○○○)、○○公會(代表人○○○)、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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