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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收人民幣存款及承作結構型商品所收人民幣本金,得以人民幣原幣提存準備金 發文機關:中央銀行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 103.04.07. 臺央外肆字第1030015454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4月7日
    主旨:自本( 103)年 5月 1日起, 貴行所收人民幣存款及承作結構型商品所收人民幣本
       金,得以人民幣原幣提存準備金,並請依說明所定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以人民幣提存準備金所適用之準備率、應提準備範圍、準備金之計算、提存期間,應
       提、實際準備金計算方式等節,因準用「管理外匯條例」關於外幣之規定,仍請依本
       行「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96年 7月13日台央外肆
       字第 0960031794 號函及98年12月 3日台央外肆字第0980059048號函相關規定辦理。
     二、由於人民幣已於 102年 9月30日納入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幣結算平台」,以
       人民幣提存準備金者,應比照本行 102年11月 1日台央外參字第1020045179號函規定
       ,至「外幣結算平台」辦理交割;撥入( SWIFT MT210)、提領( MT202)人民幣準
       備金之電文,應於生效日(VALUE DATE)前一個營業日下午 5 點前通知本行。三、
       另有關本行經由外幣結算平台之標準交割指示(SSI )資料如下:人民幣–57A:TWIP
       TWTP、 BKCHTWTP 或空白(三者擇一)58A:CBCTTWTP(以上資料若有疑問可洽詢外匯
       局業務科電話:2357–1160)。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業務局、資訊處、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外匯局業
       務科、會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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