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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下水管制區內水井無更新之規定 發文機關:台灣省政府
    發文字號:台灣省政府 79.06.06. (79) 府建六字第19650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6月6日
     一、關於在地下水管制區內已取得水權登記之水井,因不堪使用,是否適用「臺灣地區地
       下水管制辦法」第六條規定而准予辦理水井更新一案。
     二、關於「臺灣地區地下水管制辦法」第六條規定,係指對於經核准登記之水井,限制其
       抽水或變更用途而言,故本案不適用上述條文規定,惟如核符同辦法第七條規定者,
       可依規定興辦新井;至於不堪使用之舊井,應依水利法第六十條之二規定封閉或填塞
       。
       註:「台灣地區地下水管制辦法」已廢止,原規定訂於「台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第
       四、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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