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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六第二項規定,有關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定 為中華民國 104年 1月 1日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3.10.22. 院臺財字第103005800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六第二項規定,有關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定
    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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