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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農藥工廠登記證產品之登記方式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79.11.24. 經工字第05864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11月24日
     一、依據七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衛生署會銜修正之「農藥工廠
       設廠標準」第四條、第五條對農藥原體及成品製造之規定,均以原體採逐項區分及成
       品採劑型區分之方式,而現行之西藥、中藥、動物用藥及化粧品等成品登記亦均採劑
       型登記方式,為因應此一情勢,農藥工廠登記證產品登記方式,除原體部分仍維持逐
       項登記外,加工成品部分則改採劑型登記(粒劑應註明「顆粒浸孕法」或「塗佈法」
       )。
     二、至公司執照之所營事業項下,製造業僅須填寫成品農藥加工(及)農藥原體製造等,
       毋庸填寫重量、劑型或產品名稱。
     三、本部七十四年十月十六日經(七四)工四五二四五號函應予廢止。(經濟部79.11.24
       . 經工字第0五八六四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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