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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法人,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業務規則第46條第 1項規定開戶出售持股,免檢附投資證券申報納稅代理書 發文機關: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04.08.13. 證櫃交字第1040300734號      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8月13日
    主旨: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法人,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46條
       第 1項規定開戶出售持股,免檢附投資證券申報納稅代理書,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4年 7月15日財北國稅審一字第1040025950號函辦理。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法人,依所得稅法第 4條之 1及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3條第 1項第 5款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經函洽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基於簡政便民,本中心業務規則第46條第 1項第 1款至 3款
       之外國法人,如符合前述要件者,其出售持股,免申請納稅代理人及檢附投資證券申
       報納稅代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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