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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區內鑿井抽取地下水需辦水權登記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0.04.29. (80) 經水字第022790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4月29日
查符合水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者,雖免為水權登記,惟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為
前條之特別規定。因此,於地下水管制區內鑿井抽取地下水,如符合「台灣地區地下水管制
辦法」第七條規定者,仍需依上開條文規定,辦理水權登記,該辦法尚無牴觸水利法之處。
」
註:「台灣地區地下水管制辦法」業經於八十七年七月廿二日公告廢止,所敘依該辦法第七
條,應為依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發布施行之「台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第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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