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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6月17日修正公布之「消費者保護法」第 2條第10款與第11款及第18條至第19條之 2
,行政院定自 105年 1月 1日施行,以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業
經行政院於 104年12月31日發布,自 105年 1月 1日施行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5.03.02. 保局(綜)字第105109047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3月2日
主旨: 104年 6月17日修正公布之「消費者保護法」第 2條第10款與第11款及第18條至第19
條之 2,行政院定自 105年 1月 1日施行,以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
準則」業經行政院於 104年12月31日發布,自 105年 1月 1日施行;保險業倘以通訊
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方式與消費者訂定保險契約,應請確實遵循辦理,以落實保險消費
者權益之保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依據本會 105年 1月22日金管法字第1040096904號書函轉行政院 104年12月31日院臺
消保字第 1040155873B號及第 1040155809B號函(如附件)辦理。
正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中華民國
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
明)
副本:本局產險監理組、壽險監理組、財務監控組、綜合監理組
附件-行政院104年12月31日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873B號函
附件-行政院104年12月31日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809B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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