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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廢止排水設施之核准事項,水利主管機關與地政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釋疑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0.06.25. (80) 經水字第030672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6月25日
    有關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水利法第四十六條已有明文規定,應經主管機關之核
    准。至於同法施行細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政主管機關為之。」
    係指對土地部分之處理,由地政機關依土地法有關規定於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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