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業經行政院於 104年12月31日訂定發布,並自10 5 年 1月 1日施行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5.03.09. 保局(綜)字第104109571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3月9日
    主旨:「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業經行政院於 104年12月31日訂定發布,
       並自 105年 1月 1日施行(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倘有上開適用準則第 2條各
       款所定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應依規定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費者保護法
       第19條第 1項解除權之適用,以維護消費者權益。請查照。
    正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代表人許○博)
    副本:本局產險監理組、壽險監理組、綜合監理組、財務監理組
    附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