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業經行政院於 104年12月31日訂定發布,並自10
5 年 1月 1日施行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5.03.09. 保局(綜)字第104109571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3月9日
主旨:「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業經行政院於 104年12月31日訂定發布,
並自 105年 1月 1日施行(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倘有上開適用準則第 2條各
款所定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應依規定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費者保護法
第19條第 1項解除權之適用,以維護消費者權益。請查照。
正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代表人許○博)
副本:本局產險監理組、壽險監理組、綜合監理組、財務監理組
附件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