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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灌溉渠道遭受餐廳、洗衣及汽車公司等廢水直接排入灌溉溝渠內污染水質,應依水污染防治 法之規定予以懲處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0.10.09. (80) 經水字第055014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10月9日
    查依水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餐廳、洗衣及汽車公司等廢污水應經適當處理後擇地宣洩之,若
    將不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水直接排入灌溉溝渠內,污染水質影響農業灌溉或妨害他人利益,主
    管機關自得限制或禁止。惟對於水質超過放流水標準之處罰,本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應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等,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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