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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減少金融消費爭議,金融服務業以電話行銷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 依相關法令規章應予錄音者,應依說明辦理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9.21. 金管法字第105005476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9月21日
    主旨: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減少金融消費爭議,金融服務業以電話行銷提供金融商品或
       服務,依相關法令規章應予錄音者,應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本會前以 104年10月 7日金管法字第1040054410號書函(諒達)闡明,金融服務業應
       確實依相關法令規章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稱該原
       則),執行電話行銷全程錄音作業。查公平交易委員會以 105年 8月 4日公服字第10
       512607631 號令(詳附件)廢止該原則。惟按現行法令規章得以電話行銷提供金融商
       品或服務者,電話行銷過程仍應全程錄音並留存紀錄。為杜免爭議並落實「全程」錄
       音之立法目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金融服務業應以電話行銷人員認定接聽電話之人
       即為其欲進行推廣商品或服務爭取交易機會之對象時,該接聽電話之人即為錄音之對
       象,該時點即為全程錄音之始點。
    正本: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
    副本:本會檢查局、資訊服務處、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代表人:林○智)(均含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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