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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於繼承原因發生時,因不具原主民身分,致不能繼承原住民保留地,其回復原住民身
分之效力得否溯及既往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主民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主民委員會88.08.18. 臺(八十八)原民企字第881282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8月18日
主旨:關於○○○女士陳情於繼承原因發生時,因不具原主民身分,致不能繼承原住民保留
地,其回復原住民身分之效力得否溯及既往疑義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三、四。
說明:
三、有關○○○女士所陳案件,經本會所擬意見函請法務部表示意見,法務部於八十八年
八月四日函復略以:繼承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時,雖因不具特定身分要件(如國籍、原
主民身分)致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部分財產(如土地、原住民保留地),惟於辦理繼
承登記時,如已具備該身分要件,似得准其辦理繼承登記。本件當事人○○○女士於
繼承原因發生時,因不具原住民身分,故不得就原住民保留地辦理繼承登記,惟於○
女士依「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後,自可本其繼承權,辦理繼承
登記。
四、有關因回復原住民身分登記時差所衍生能否繼承原住民保留地疑義,衡酌法令規定及
當事人權益,本會同意法務部意見。(行政院原主民委員會88.08.18. 臺(八十八)
原民企字第八八一二八二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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