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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規定,原住民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若有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時,經上級核准後,可採限制性招標,而原住民勞動合作係共同或個別提供勞力,為從事勞
作組織織,固其可承攬勞務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89.10.13. 台(八十九)原民社字第8913229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主旨:關於有限責任台灣區原住民消防安全勞務勞動合作社得否優先承攬花蓮縣各國民中小
學八十九年度消防設施安全檢查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台(八九)內中社字第八九0三五七八號辦理並函復貴
校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八九風中總創字第0八一八號函。
二、本案經移准內政部前揭函復略以:關於原住民勞動合作社係社員以共同或個別之勞動
工具,並提供勞力,以共同經營方式,從事勞作之組,依法可對外承攬勞務。至合作
社是否具承攬能力與條件,應由勞務定作人自行認定之。另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十二款:購買殘障、原住民、慈善機構或受刑人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其中原住民勞
動合作社係提供非營利之勞務,即可使用限制性招標,且具營業登記證及專業知能,
依法可承攬業務並開立統一發票。
三、本會積極輔導原住民勞動合作社承攬各級政府機關(構)工程(作),係為增加原住
民之就業機會,提昇原住民之就業層級,以降低原住民失業率,故請各級政府機關(
構)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將工程(作)優先由原住民勞動合作社承攬,實為
原住民之就業設想。
正本:花蓮縣立國風國民中學
副本:花蓮縣政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立法委員楊仁福、花蓮縣議會周利根議員、有
限責任台灣區原住民消防安全勞務勞動合作社、本會社會福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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