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原住民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原住民身分法第 4條函釋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90.02.20. 臺(九十)原民企字第9002336號函(2)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20日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於父母均死亡後,子女可依第 7條第 1項規定,未成年時
    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採原住民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
    民身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