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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法第 5條函釋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90.03.08. 臺(九十)原民企字第900229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8日 原住民身分法第 5條第 3項規定:「本法施行前,未滿 7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
,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40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依據上開規定,本法施行前被原住民
養父母收養之未滿 7歲非原住民,可取得原住民身分,故台端民國36年被收養時,如養父母
均為原住民,且台端未滿 7歲,即可依上開規定,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取得原住民身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