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第 4條函釋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發文字號: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90.03.26. 臺(九十)原民企字第9003739號函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26日 陳○○之父、母同姓,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時,雖毋須更改姓氏,惟仍應填寫「自願從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意願書」即「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申請書」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