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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原住民身分法第 4條函釋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90.03.26. 臺(九十)原民企字第900373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26日
    陳○○之父、母同姓,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時,雖毋須更
    改姓氏,惟仍應填寫「自願從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意願書」即「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申請
    書」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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