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第 4條函釋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發文字號: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90.04.03. 臺(九十)原民企字第9003078號函發文日期:民國90年4月3日 父母於本法施行前已離婚,對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重新約定,並依本法第 4條第 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