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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原住民身分法第 4條函釋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90.04.03. 臺(九十)原民企字第900307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4月3日
    父母於本法施行前已離婚,對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重新約定,並依本法
    第 4條第 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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