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第 2條函釋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發文字號: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90.04.09. 臺(九十)原民企字第9004582號函(3)發文日期:民國90年4月9日 本法第 2條第 2款所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係指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