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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原住民身分法第 2條函釋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90.04.09. 臺(九十)原民企字第9004582號函(3)
    發文日期:民國90年4月9日
    本法第 2條第 2款所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係指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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