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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原住民身分法第 4條函釋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90.06.04. 臺(九十)原民企字第900538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6月4日
    非原住民父與原住民母所生子女,父於60年間死亡,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皆由母行使或負
    擔,今子女已成年,可否不用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乙節,查原住民身分法第 4條第 3項之規
    定,並未溯及既往,本案之子女既已成年,應依同法第 4條第 2項及第 7條第 1項規定,依
    子女個人之意願改從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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